
新環評時代即將到來:國務院通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
- 分類:環保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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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17-06-2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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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評時代即將到來:國務院通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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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6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時間線
2016年4月14日:
環境保護部發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16年5月18日:
陳吉寧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 審議并原則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2017年6月21日:
國務院通過《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防止、減少建設項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設項目要求】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布局和規模,應當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符合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依法開展的相關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總體要求。
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第四條【“以新帶老”要求】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 造項目應當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條【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信息。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情況,以及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暢通參與和監督渠道,保障公眾的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基礎性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審批要求規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準入條件、審批原則,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環境監理、環境影響后評價等相關技術規范。
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分級分類管理】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在線管理】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實現網 上申請、受理、審批和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在線平臺上發布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服務指南,環境影響評價服務指南應當列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申請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審查條件等內容。
第九條【申請和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實行在線申請和受理,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設單位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相關文件和需要調整的相關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一)選址(選線)、布局、規模不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的;
(二)不符合相關規劃和依法開展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查意見要求的;
(三)位于被依法限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區域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依法應當禁止的建設項目。
第十條【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后,可以委托進行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承擔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的機構應當獨立、科學開展技術評估工作,并對評估意見結論負責。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原則上不超過20日,核設施及重特大項目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影響技術評估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機構及人員不得收取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環評審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其中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所在區域無環境容量或者環境質量不能達到標準且擬采取的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措施不可行的;
(二)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不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不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的;擬采取的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不滿足環境風險管控要求的;
(三)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與該項目有關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治理措施的;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基礎資料和數據失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或者不正確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要求的。
第十二條【登記表管理】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要求,擬采取的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能有效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在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線平臺上按規定格式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進行備案,接受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備案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向社會公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對備案的環境影響登記表真實性負責,并落實承諾的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建設。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重大變動管理和重新復核】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的一項或多項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加重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變動內容實施前,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自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環評審批法律效力】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依法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資質管理】國家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審查制度。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嚴禁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評價范圍接受委托和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三章 環境保護“三同時”
第十六條【“三同時”總體要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 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季度報備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落實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同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在設計文件中落實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同時施工】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項目的施工合同和計劃,保障其建設進度和資金落實,并采取防止、減少施工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開展施工期間的環境監測。
第十九條【環境監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環境監理。
承擔環境監理的機構應當依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監督施工單位落實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
環境監理機構發現設計單位未按要求落實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發現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落實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的,應當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發現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要求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環境監理機構應當編制環境監理報告,提交建設單位,并對環境監理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的建設項目管理要求】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投產前向負有排污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排污許可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污。申領程序按照排污許可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非排污許可的建設項目驗收】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調
查,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竣工驗收報告結論終身負責。
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經批準發生重大變動的;
(二)未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落實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控設施及措施的;
(三)施工階段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修復的,或者存在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二條【“三同時”階段環境監管要求】建設項目 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建設過程監管,對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執行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選,開展現場核查,提出現場核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運營期間要求】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運營期應當做好環境保護設施的維護和運行管理,保障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
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編制運行情況監測和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運營期間環境監管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運營期間的環境保護監管,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采取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建設項目以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二)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運行情況;
(三)對周邊環境影響的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
(四)建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五)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后評價】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投產使用三至五年內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一)產生長期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的水利、 水電、采掘、港口、鐵路、公路、管線、輸變電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二)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報原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核查。建設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提出的改進措施,未按要求對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落實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提出的改進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暫緩審批其后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四章 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二十六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公眾參與】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通過網站公開、基層組織公告欄公示、論證會、 座談會等形式,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工程基本情況、主要環境影響預測、擬采取的主要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充分征求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充分采納公眾提出的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的意見,對不予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根據公眾參與情況編制公眾參與情況說明,對其真實性負責。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應當包括公眾參與的過程、內容、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的理由。
建設單位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本和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事項除外)。
第二十七條【開工前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開工日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監理單位等;
(二)建設項目工程主要內容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要求;
(三)主要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清單及其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施工期間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
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施工期間應當定期公開下列信息:
(一)主要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進展情況;
(二)施工期間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施工期間的環境監測開展情況和監測結果。
第二十九條【建成投產使用前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的主要環境影響和已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排污許可證申領情況及排污許可證申請相關要求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竣工驗收報告;
(三)需要開展環境監理的,環境監理開展情況和環境監理報告;
(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備案情況。
第三十條【運營期間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運營期間應當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的運行和實施情況;
(二)污染物排放情況;
(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和演練情況;
(四)環境影響后評價開展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開方式和時間】建設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形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公開相關環境信息。
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站以及基層組織公告欄等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并將公眾參與和環境信息公開原始文件、影像資料等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信息反饋機制】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公眾信息溝通和意見反饋機制,妥善解決公眾反映的建設項目環境問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建設單位未公開環境信息或者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十三條【地方政府信息公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公開下列信息:
(一)包含可能有重大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或者區域規劃;
(二)可能有重大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三)地方人民政府承諾的,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環境保護措施及落實情況;
(四)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各級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
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
第三十四條【環保部門信息公開】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指南以及受理、審查、審批和備案信息;
(三)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信息;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信息及違法處罰信息;
(五)排污許可管理相關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及報刊、新聞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
第三十五條【誠信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
和完善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檔案庫,記錄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機構、環境監理機構、竣工驗收機構環境違法信息,向社會公開,納入社會誠信檔案,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證券監管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批先建】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二)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重新審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條【登記表備案】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開工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備案,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項目違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排污許可相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責令停止排污,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項目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或者竣工驗收機構在竣工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條【按日計罰和人身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被責令停止建設、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建設單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環境影響后評價】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未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未備案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或者未落實改進措施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信息公開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公開或者未如實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公開,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或者未如實通過在線平臺報備建設項目開工信息、投產使用信息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期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拒絕監督檢查】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以拒絕進入現場、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等方式不接受現場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環評機構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未按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或者范圍提供技術服務的;
(三)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重大缺漏、錯誤的;
(四)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嚴重失實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六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按《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其他技術機構違法】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機構、環境監理機構、竣工驗收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造成技術文件嚴重失實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在三年之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違規干預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規定干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環境執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四十七條【環保部門責任】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按照《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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